國務院出臺的意見,同時在文中出現(xiàn)了“地方政府債務”和“地方政府性債務”兩種表述,這兩個概念是否相同?不同表述出于何種考慮?
如意見在第一部分總則中明確提出:“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規(guī)?刂,嚴格限定政府舉債程序和資金用途,把地方政府債務分門別類納入全口徑預算管理,實現(xiàn)‘借、用、還’相統(tǒng)一!钡谌糠帧皩Φ胤秸畟鶆諏嵭幸(guī)?刂坪皖A算管理”中也多次出現(xiàn)“地方政府債務”這一表述。
但無論意見名稱還是總則及強調“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的第四部分等多個地方,意見還出現(xiàn)了十余次“地方政府性債務”的表述。
對此,財政部預算司有關負責人解釋說,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涉及的債務范疇并不相同。地方政府性債務的范疇,除包括政府舉借的債務外,還包括事業(yè)單位、融資平臺公司等舉借的政府性質的債務。按照規(guī)范管理的要求,今后地方政府只能由政府及其部門通過發(fā)行政府債券的方式舉借,只會保留“政府債務”,不再有通過企事業(yè)單位舉借的政府性債務。
“考慮到《意見》既要規(guī)定今后的規(guī)范管理,也要兼顧存量債務的過渡處置,因而在不同的政策點采用了不同的表述。”這位負責人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