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臺的背景
進一步規(guī)范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提升城市文明形象。
二、適用范圍
電動自行車和低速電動車。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xiàn)電助動或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低速電動車是指行駛速度低、續(xù)駛里程、電池、電機等關鍵部件技術水平較低,用于載客和載貨的三輪、四輪電動機動車(含老年代步車等)。
三、重點內容
1. 電動車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2.現(xiàn)有違反強制性國家標準等規(guī)定不能注冊登記的電動車,可在2020年8月31日前按有關規(guī)定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地點辦理臨時注冊登記(備案)手續(xù),辦理了臨時注冊登記(備案)手續(xù)的,在過渡期內可上道路行駛,電動自行車過渡期至2023年3月1日止,低速電動車過渡期至2021年8月31日止,過渡期滿后禁止上道路行駛。
3. 禁止未注冊登記或臨時注冊登記(備案)的電動車上道路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