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縣人社信字〔2024]2號 簽發(fā)人:高xx
李x玲女士:
您提出的信訪事項,我們于2024年1月31日受理并發(fā)依法分類告知書。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您于2024年01月26日來信反映要求中國xx岳陽支公司(岳陽縣)補繳信訪人1996年至2006年12月期間的社會養(yǎng)老保險費用。
經調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八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住所、通訊地址和聯(lián)系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聯(lián)系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二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請您按照申請仲裁要求提供相關資料進行申請,如對本答復不服,可在收到本答復書之日起60日內向岳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岳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