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彭**。
申請人:隋**。
委托代理人:彭**
被申請人:岳陽縣榮家灣街道辦事處
法定代表人:李睿超,主任。
申請人彭**、隋**不服被申請人岳陽縣榮家灣街道辦事處行政強制一案,于2024年3月18日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于2024年3月20日決定受理。因本案案情復雜,本復議機構決定延長30日審理期限,現(xiàn)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1)確認岳陽縣榮家灣鎮(zhèn)人民政府2020年5月10日——10月12日實施的暴政抗法暴力強拆的行政行為違法;(2)責令被申請人侵權損害的損失賠償款包括財產(chǎn)損害的,人身摧殘侵害損失侵害的人身權益,醫(yī)療費陪護費、生活費、誤工費的賠償338000元,并賠禮道歉。
申請人稱,(1)本案體現(xiàn)申請人彭**被強拆房屋(1998-2003)因本院巡洪遷移建筑的征地安置補償費?顚S眉巴恋匮a償款,遷移補償費用分配使用方案實施細則材料。(2)確定征地補償費,被征收房屋補償和安置標準。勞動力安置補助費及青苗補償費的標準或依據(jù)的文件專項。(3)有關部門與被征收人簽署或擬簽署的補償安置協(xié)議(4)征地依法報批前,有關部門告知被征地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的客戶,對批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的書面材料,以及申請人聽證的材料。(5)本案體現(xiàn)的岳陽縣榮家灣鎮(zhèn)人民政府“暴政抗法”的“暴力強拆行為”的具體行政行為人的“行政執(zhí)法”身份資質(zhì),資標證明,任免書,以及省,市人民政府的資質(zhì),資格證明,確認的批準文件和任命書。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被答辯人申請復議的2020年5月10日至10月12日的行政強制行為已提起過行政訴訟,通過訴訟程序結案,無權再申請行政復議。被答辯人申請的行政強制行為,汨羅市人民法院2022年10月25日作出**號行政裁定書,駁回了被答辯人的起訴。被答辯人不服,向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審理,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號行政裁定書,駁回其上訴,維持原裁定。被答辯人仍不服裁定,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高院通過審理,2023年9月28日作出**號行政裁定書,駁回其再審申請,故被答辯人再無權對此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二、被答辯人違法建設房屋,理應予以拆除。1998年平院行洪期間,被答辯人所在榮家灣鎮(zhèn)六合院村處于行洪院內(nèi),政府對其進行整體搬遷,統(tǒng)一規(guī)劃進行建設,被答辯人也在統(tǒng)一規(guī)劃區(qū)內(nèi)建設了房屋。2019年,被答辯人在沒有獲得批準的情況下,私自在房屋右邊通道上修建房屋,影響鄰居及村民的通行,后村民上訪舉報,要求對違法建筑予以拆除。我府接訪后進行實地查看,發(fā)現(xiàn)其違法建筑,并多次上門做工作要求被答辯人對其違法建筑予以拆除,并向其送達了《違法建筑拆除通知書》,在其沒有自行拆除的情況下,依法進行了強制拆除。所以被答辯人的房屋屬于應依法予以拆除的違法建筑,我府予以強制拆除事實清楚,程序合法,不存在給予當事人賠償?shù)那疤釛l件。三、本案雙方糾紛已經(jīng)通過信訪處理完畢,不存在再次申請復議的權利被答辯人的房屋被拆除后,其一直上訪,并向岳陽縣人民政府提起過行政復議申請,后通過政府信訪處理,2021年3月18日,雙方簽訂了《息訪息訴協(xié)議書》,我府給予被答辯人困難補助13000元,被答辯人也領取了補償款,并向岳陽縣人民政府撤回了《行政復議申請書》,此糾紛已處理完畢。綜上,被答辯人無論從案件程序還是實體處理,均失去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故請求復議機關駁回其申請。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10月12日,被申請人組織工作人員將申請人修建在其與鄰居楊龍華居住的房屋之間通道內(nèi)的磚混結構樓梯予以強制拆除。申請人彭**不服被申請人的強制拆除行為,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于2021年1月7日決定受理。2021年3月18日,申請人以同意與被申請人協(xié)商處理為由,自愿向本府撤回該行政復議申請。當日,本府制作**號行政復議決定書,準許申請人彭**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當日,申請人彭**與岳陽縣榮家灣鎮(zhèn)人民政府達成了《息訴息訪協(xié)議書》。但此后,申請人就被申請人的同一行政強制行為,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汨羅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5日作出**號行政裁定,駁回了申請人的起訴。申請人不服一審裁定,向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審理,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號行政裁定,駁回其上訴,維持原裁定。申請人人仍不服裁定,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該院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號行政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2024年3月18日,申請人就被申請人的同一行政強制行為再次向本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府受理后擬進行調(diào)解處理,多次口頭征詢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的意見,但申請人委托代理人不同意調(diào)解處理。
另查明,2024年3月29日,經(jīng)湖南省人民政府批準,省民政廳批復同意撤銷岳陽縣榮家灣鎮(zhèn),設立榮家灣街道、麻塘街道。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1、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書;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3、《息訴息訪協(xié)議書》;4、**號行政裁定書;5、**號行政裁定書;6、**號行政裁定書。
本府認為,申請人彭**不服被申請人強制拆除其建設的磚混結構樓梯曾于2020年1月30向本府申請過行政復議,本府受理后申請人于2021年3月18日自愿向本府撤回了該行政復議申請,申請人彭**、隋**現(xiàn)就被申請人的同一行政行為于2024年3月18日再次向本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guī)定。據(jù)此,本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彭**、隋**的行政復議申請。申請人彭**、隋**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向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岳陽縣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