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曹**。
被申請人:岳陽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陽縣榮家灣鎮(zhèn)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申請人曹**不服被申請人岳陽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場局)舉報投訴處理,于2023年4月7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于2023年4月10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作出的關于曹**舉報岳陽縣事*食品店的處理決定。2、責令被申請人對岳陽縣事*食品店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進行查處,異地經營查處,并給子相應舉報獎勵,處理結果予以書面郵寄告知。
申請人曹**認為,本人因生活需求購買該企業(yè)生產銷售的牛筋面,到貨后發(fā)現該產品使用外包裝是不具備食品級的包裝,該產品具有執(zhí)行標準生產許可、營養(yǎng)成分表,并且所使用企業(yè)標準,明確規(guī)定應該符合預包裝食品,但該產品包裝并不符合預包裝食品包裝規(guī)定,所以該產品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望貴局核實查明給予相應舉報獎勵并賠償相應損失。被申請人答復:經查,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理由:3月13日,接舉報人反映的網絡平臺商家岳陽縣事*食品店網售食品不符合預包裝食品包裝規(guī)定問題,我局于3月21 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經查,該商家的營業(yè)執(zhí)照在我縣辦理,通過現場核查發(fā)現該商家未在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地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也聯(lián)系不到商家負責人,其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確定,無法開展進一步調查核實及協(xié)調工作。現我局擬將該商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將該商家上述經營情況向網絡平臺反映。舉報人也可以自行向平臺反映或向平臺所在地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申訴維權。以上調查核實情況及維權途徑已告知舉報人。本人對于被申請人的處理結果不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逾期開業(yè)、停業(yè)、不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的法律責任公司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虛假回復。望復議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為申請人查閱被申請人的不立案行政行為的證據。申請人有理由相信被申請人不作為的行為,責令該局對申請人之前的舉報問題認真調查,依法對商家按《公司法》進行處罰。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有關規(guī)定,依法申請 行政復議,請求復議機關本著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guī)的正確實施的原則,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jiān)管局答復稱,一 、答復人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申請人于2023年3月13日向全國12315平臺投訴商家:岳陽縣事*食品店涉嫌銷售的牛筋面產品使用的外包裝是不具備食品級的包裝一事,經我局執(zhí)法人員現場核查,被投訴的商家營業(yè)執(zhí)照在我縣辦理,僅通過互聯(lián)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臺內經營者”,我局工作人員也無法聯(lián)系到商家負責人,其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確定,無法進 一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違法事實無法查證,根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對平臺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處理”的規(guī)定,建議其向平臺所在地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投訴。二、 答復人已依法履職。我局工作人員已于2023年3月13日在12315平臺受理上述投訴事件,12315平臺均有短信提示申請人受理情況。2023年3月20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被投訴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并于3月21日在12315平臺回復告知申請人上述調查結果,2023年4月11日,我局將該商家列為經營異常名錄。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答復人舉報投訴回復不服行政復議完全是扭曲事實,沒有任何根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曹**于2023年3月6日在“岳陽縣事*食品店”在抖音平臺經營的店鋪“淘*食品店”購買了一款牛筋面產品,訂單號:504233931726280****。申請人認為該產品存在違規(guī)銷售行為,于2023年3月13日在12315平臺進行投訴,被申請人于2023年3月13日在12315平臺受理。2023年3月20日,被申請人執(zhí)法人員對被投訴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并于2023年3月21在12315平臺回復告知申請人調查結果,2023年3月28日,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曹**不服該回復,于2023年4月7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于2023年4月10日決定受理。
另查明,2023年4月11日,被申請人將涉案商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12315平臺投訴舉報記錄截圖;2.訂單詳細信息;3.商品照片。被申請人提供的:1.協(xié)助調查函;2.現場調查筆錄;3.經營異常公示截圖。
本府認為,對市場經營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罰的前提是被申請人具有合法的管轄權。申請人曹**作為消費者,因個人生活需要購買產品,后懷疑該商家存在違規(guī)銷售的問題,向被申請人舉報。被申請人接到投訴后,對被投訴人岳陽縣事*食品店進行調查核實,提交的各項證據均能表明申請人所投訴商家實為委托在岳陽縣集群注冊管理企業(yè)下的個體工商戶,其實際經營地并不在岳陽縣。因此,根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對平臺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處理。被申請人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根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收到舉報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權限的,應當告知舉報人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提出。被申請人已在回復中告知申請人應向平臺所在地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提起投訴,故本府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于法有據。
綜上,被申請人岳陽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申請人曹**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據此,本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岳陽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申請人曹**投訴舉報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曹**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岳陽縣人民政府
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