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蔡*穎。
被申請人:岳陽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陽縣榮家灣鎮(zhèn)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申請人蔡*穎不服被申請人岳陽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場監(jiān)管局)行政不作為,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于2022年12月29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1、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本案產(chǎn)品法定期限內(nèi)履行職責的行為違法。2、 請求責令被申請人在期限內(nèi)處理該案件。
申請人蔡*穎認為,申請人于2022年9月29日以掛號信XA27888925344郵寄了一份投訴舉報材料被申請人舉報投訴湖南多*食品有限公司生產(chǎn)的“鴨脖”不符規(guī)定。至今被申請人都未以任何書面形式回復處理結果,申請人不服,隨后復議。申請人提交舉報投訴信,當中要求被申請人依法查處,依法獎勵,依法書面答復。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在接到申請人的舉報投訴案件,應當在60個工作日按照《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應當自投訴舉報受理之日起60日內(nèi)向投訴舉報人反饋辦理結果;情況復雜的,在60日期限屆滿前經(jīng)批準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并告知投訴舉報人正在辦理。辦結后,應當告知投訴舉報人辦理結果。予以結案并回復書面告知投訴人結果。據(jù)此,受理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并將被申請人的答辯書寄給申請人,請求法制機關支持申請人的全部訴求。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jiān)管局答復稱,答復人就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已及時回復行政行為。申請人蔡*穎對我單位行政不作為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我局于2022年10月10日對投訴人蔡*穎投訴的“湖南多*食品有限公司”生產(chǎn)銷售的“鴨脖”標簽不符合《中李人民法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之規(guī)定的投訴信,我局已依法受理,并通過中國郵政郵寄回復,并已簽收,投訴人沒有收到我局寄達的舉報投訴回復函,現(xiàn)提交2022年10月10日回復投訴舉報人蔡*穎的回復函及郵寄單。
經(jīng)審理查明,申請人蔡*穎于2022年9月29日以掛號信XA27888925344郵寄了一份投訴舉報材料向被申請人舉報投訴湖南多*食品有限公司生產(chǎn)的“鴨脖”不符規(guī)定。因收件地址為岳陽縣縣委會收發(fā)室,且正值國慶法定節(jié)假日,被申請人縣市場局于2022年10月10日收到申請人的舉報投訴材料,并于當日受理。被申請人縣市場局于2022年10月17日向申請人郵寄回復函。申請人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于次日決定受理。
另查明,被申請人縣市場局向申請人蔡*穎郵寄的快件經(jīng)中國郵政官網(wǎng)查詢,顯示于2022年10月19日由名為蔡*的他人代收。該快件郵寄地址為申請人提供的廣東省湛江市廉江市中山*路**洞路口,聯(lián)系電話為申請人提供的1882068***2。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申請人提交的1.投訴舉報信;2.交易信息;3.商品圖片;4.購物小票照片。被申請人提供的:1.舉報投訴回復函;2.快件郵寄單及收發(fā)記錄。
本府認為,根據(jù)《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具有本辦法規(guī)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本案中被申請人縣市場局在法定時限內(nèi)依法受理并通過申請人提供的通訊地址向申請人郵寄了書面材料,已履行了其法定職責。故申請人認為其沒有收到任何書面回復的理由,本府不予認可。
綜上,本府認為本案中申請人蔡*穎的行政復議申請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本府決定:
駁回申請人蔡*穎的行政復議申請。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蔡*穎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向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岳陽縣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