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體制,保障行政許可申請人的知情權,根據《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許可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合法、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yōu)質服務。
三、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行政許可信息:
1、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
2、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等;
3、行政許可的聽證和收費;
4、行政許可的決定及監(jiān)督檢查結果。
5、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四、下列行政許可不予公開:
1、屬于國家秘密的;
2、屬于商業(yè)秘密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商業(yè)秘密被泄露的;
3、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權造成侵害的;
五、主動公開的行政許可信息,應當采取符合該信息特點的以下一種或者幾種形式及時予以公開:
1、政府公報或者其他報紙、雜志;
2、互聯網上的政府網站;
3、政府新聞發(fā)布會以及廣播、電視等公共媒體;
4、在局機關主要辦公地點等地設立的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政務信息公告欄、電子屏幕等場所或者設施;
5、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信息的形式。主動公開的行政許可信息,應當向公眾免費提供。
六、將本局機關負責行政許可審批的工作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地址等向社會公開,方便申請人就行政許可公開事宜提出咨詢。
七、違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據有關規(guī)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